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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一、一般规定​


(一)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三)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不允许弥补的情形​


(一)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二)核定征收亏损不得弥补​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核定征收年度也计算弥补亏损年度。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三)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1.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


2.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


(四)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


(五)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抵减合伙人的盈利​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