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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小安


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

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

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

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此条规定在理解上需要明确若干

问题。其一,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只能对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享有受偿权利。其

二,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其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

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是,此种情况在实践中基本上是不会发生的。

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在清偿公司债务后,股东才能分配剩余财产。即使

是补充申报的债权在清算程序上也应在股东分配财产之前得到清偿,而当公司尚未

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时,股东是不应当得到任何财产分配的。

其三,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

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

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其规定目的主要是考虑,补充申报债权的

债权人对申报前已烃进行的分配没有要求补充分配的权利,所以在公司已经对该清

偿顺序的债权进行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

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

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实际上是恢复了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申报前已经进行的

分配的请求权,所以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是,在公司此前根本就没有进行任何

财产分配,或者没有对债权人所属清偿顺序的债权进行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债权人

之债权是否为补充申报,对公司财产的债务清偿能力没有任何影响。这时,人民法

院对债权人或者清算组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就应当予以受理。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由清算组予以核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

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申报确认后,公司清算的关键环节有两个:

1制订清算方案并报经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在此基础之上编制清算方案,视清算公司的性质,报烃公司的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公司自行清

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

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

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

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依法定顺序清偿债权人和股东。公司财产清偿的顺序是:(1)支付清算费用,

包括清算组在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公司财产中的一切开支和费用;

(2)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公司所欠税款I